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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公益林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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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林办造〔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08-10
【实施日期】 2006-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公益林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有效开展生态公益林监测,及时掌握生态公益林状况、动态变化及生态功能发展趋势,客观反映建设成效,我们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生态公益林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生态中心。
二○○六年八月十日
浙江省生态公益林监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生态公益林监测,及时掌握生态公益林状况、动态变化及生态功能发展趋势,客观反映建设成效,向政府部门、社会公众、森林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根据《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资源消长及其保护、管理、经营、利用、生态状况和效益等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拟订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编制上报监测成果,建立监测档案,公告监测信息。
  第四条 积极推广应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科学技术,改进信息采集及处理方法,提高监测成果水平。
  第五条 根据科学反映森林生态状况和效益的要求,结合社会关注的问题,主要监测内容包括:
  (一)生态建设状况。包括长防林、海防林、绿色通道、退耕还林、迹地更新、生物防火林带、低效林改造等的建设状况;
  (二)森林受灾情况。包括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以及台风、洪涝、雪害等;
  (三)资源变动情况。包括林地征占用、盗伐、滥伐等;
  (四)森林资源结构及生态状况。包括各类面积、蓄积、生长量、群落结构等常规森林资源的内容及扩充的生物量、自然度、健康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状况内容;
  (五)森林生态效益。包括涵养水源、固土保肥与改良土壤、改善小气候、净化水质、游憩功能等。
  第六条 针对监测内容,结合目前的技术水平,主要监测工作及方法:
  (一)固定样地调查。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固定样地监测融合到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中,由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负责实施。公益林面积在50万亩以上的重点县应在此基础上进行样地加密,构建公益林的地方级固定样地监测体系。
  (二)小班调查。2002年后未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县,近期要对生态公益林小班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此后每5年对公益林小班进行一次全面复核调查,并绘制相应的县、乡公益林分布图;对当年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林地征占用、更新造林、卫生伐等公益林小班要进行年度更新;对森林演替进程较快、地类变化激烈及重要区位要建立影像数据库;在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时要保持公益林小班界线的完整性、严肃性,不得随意变动,对林相发生变化的公益林小班可以记载细班(小班调查记载表式见附件)。小班调查和更新由各县组织实施。
  (三)定位观测。根据《浙江省公益林生态定位站建设方案》设置长期观测站、临时观测点,进行生态状况及效益的长期监测或专项监测。其中长期观测站的设置由省林业厅确定,并由省林科院组织技术培训、指导,由项目县负责实施;各县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设置临时观测点,开展特定内容的观测。
  (四)专题调查。对生物多样性、城市森林环境、森林土壤、水土流失、森林气候、森林水文及水质变化等其他需要特定调查与监测的内容采用专题调查,由项目县和项目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实施。
  第七条 各监测单位应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归档,并将固定样地数据库、小班数据库、定位站监测数据库、专题调查数据库及调查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送省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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