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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观光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林产〔2006〕99号
【发布日期】 2006-08-10
【实施日期】 2006-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观光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满足城乡居民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兴林富民,推进林业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提高林业观光园区的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林业观光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林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林业观光园区的发展,将其作为兴林富民工程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服务指导和扶持。今年的申报工作,请各县(市、区)林业局于9月15日前报市林业局,各市林业局审核后于9月25日前报我厅。各地的推荐申报文件请附本辖区内的林业观光园区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格式附后,并报送电子文本)。
  联系人:程滢、钱圆
  联系电话:0571-86438819,0571-86438742
二ОО六年八月十日
  附件1:
浙江省林业观光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快林业观光园区的建设是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满足城乡居民对林业多样化需求、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林业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为加强森林旅游业的发展,规范林业观光园区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观光园区是以林产品生产基地、森林环境为基础,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观光、生产实践、教育、休闲度假等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场所;范围包括具备相应条件的各类竹园、果园、茶园、花木基地、木本药材基地、野生动植物繁殖场、以及以自然保护小区为依托的农家乐等。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申报标准。林业观光园区的基本要求是:特色明显、观赏功能强、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安全卫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省级林业观光园区。
  1、休闲观光资源特色明显,具有观光休闲、采摘品尝、果品销售、园艺知识普及等功能,具有一定的规模,有充足的浏览、体验、展示等活动空间。
  2、功能布局合理,设立观赏区、休闲区、生产实践区、采摘品尝区等,参与性、趣味性、体验性、知识性强。
  3、交通设施完善,交通组织便当有效,有足够的停车场地。
  4、环境优美洁净,绿化区域、植物与小品布置得当;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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