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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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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教基〔2006〕137号
【发布日期】 2006-08-10
【实施日期】 2006-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


  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等十部委第23号令)、《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05] 55号)的精神,解决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及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学生上下学接送活动的安全工作在当地政府统筹领导下,由公安、交通、教育、安监四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接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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