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汽车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路路产) 农村公路路产包括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禁止侵犯农村公路路权。 第五条(责任主体)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公安、土地、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应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