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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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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汽车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路路产)
  农村公路路产包括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禁止侵犯农村公路路权。
  第五条(责任主体)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公安、土地、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应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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