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06〕57号
【发布日期】 2006-08-11
【实施日期】 2006-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  《东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东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保障住宅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泰安市人民政府《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小区内的其他房屋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其他房屋,也应一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