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东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东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保障住宅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泰安市人民政府《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小区内的其他房屋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其他房屋,也应一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