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06〕58号
【发布日期】 2006-08-11
【实施日期】 2006-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文物安全,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级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保护事关传承民族文化的一件大事。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县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正逐渐被国际、国内文化界、社会界所熟知、所认可,已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良平台、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提升我县知名度的有效手段。在促进我县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县是泰安市乃至山东省文物大县, 其中已公布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1 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8 处(其中正在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2 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10 处。县级三次行文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 72 处。 同时我县也是有着丰厚历史文化底蕴的文化大县。保护好、管理好、发挥好县境内的文物作用以及深入挖掘我县历史文化,是各级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审视和定位文物工作,切实摆正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我县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推动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建立完善文物保护体制
  按照《文物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