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野生鲜蘑菇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11
【实施日期】 2006-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野生鲜蘑菇的通告


  近期,国内部分城市包括我市陆续发生因食用野生鲜蘑菇而导致的中毒死亡事件。为坚决遏制蘑菇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野生鲜蘑菇。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要充分认识采食野生鲜蘑菇的危害性。据初步调查,在大连地区有野生蘑菇200多种,其中毒蘑菇约占1/4,可致命的主要有白毒伞、鳞柄白毒伞和鹿花菌等。毒蘑菇中毒后发病较急,通常食用几小时后就会出现不适,中毒的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其中以肝肾损害型危害最为严重,死亡率极高。由于蘑菇的种类繁杂,有毒与无毒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