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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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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6〕125号
【发布日期】 2006-08-11
【实施日期】 2006-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6〕12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有关部门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验收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有关部门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验收标准

 

 

  一、考核验收内容

  (一)组织机构队伍建设(15分)

  1、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有分管领导具体抓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8分)

  2、单位有负责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人员。(7分)

  (二)建立健全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15分)

  1、每年召开2次以上有关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会议。(5分)

  2、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有关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10分)

  (三)宣传教育(10分)

  1、组织干部、群众学习有关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3分)

  2、在本单位范围内张贴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4分)

  3、配合有关部门广泛深入开展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3分)

  (四)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的落实(60分)

  市、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职权范围做好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计划生育部门

  (1)对外出经商、务工、暂住的人员要发放《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发放率必须达90%以上。(8分)

  (2)对流动(暂住)人员要核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登记造册,验证率达90%以上。(12分)

  (3)建卡立册了解、掌握流动(暂住)人员生育节育情况。(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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