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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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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8-11
【实施日期】 2006-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内政办发〔2006〕1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总责,各级公安、国防科工、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行动,协同作战,立即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并由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对本地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彻底清查收缴已关停并列入整顿范围的矿点周边地区剩余库存爆炸物品,下大力气整治危险物品管理使用混乱等问题。对于非法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要严肃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
  三、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以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为核心,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特别是旗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职责,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做到全面掌握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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