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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平县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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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06〕59号
【发布日期】 2006-08-11
【实施日期】 2006-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平县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东平县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东平县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合理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中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以及工业等埋设于地下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以及县工业园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服从城市规划,服从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县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给水、中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工业管线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应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予以劝阻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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