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13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年,我市部分区、县局在增值税管理中发现有纳税人存在扩大范围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抵扣税款等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规定,堵塞征管漏洞,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发生免税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