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1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用废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货场),该仓储场地(货场)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通过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环保评估,并取得相应的评估报告。 2、应配备货场经理(或负责人)、收购人员、会计、过磅员、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等工作人员,且上述工作人员必须与本单位签署劳动工作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等三项社会保险。 3、有相应的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