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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发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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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爱卫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8-11
【实施日期】 2006-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发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爱卫会:
 现将《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
  一、申报
 申报单位必须是设区市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省级卫生城市
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0%;
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
 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值≤0.1mg/m3;
 5、城区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 6、市爱卫办有强有力的组织协调能力,其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做到“五落实”;
 7、按《江西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分标准》自查得分达80%以上。
 (二)省级卫生县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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