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发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爱卫会: 现将《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江西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单位)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办法 一、申报 申报单位必须是设区市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省级卫生城市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 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值≤0.1mg/m3; 5、城区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市爱卫办有强有力的组织协调能力,其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做到“五落实”; 7、按《江西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分标准》自查得分达80%以上。 (二)省级卫生县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