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