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财行[2006]80号
【发布日期】 2006-08-11
【实施日期】 2006-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