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兴山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兴政办发[2006]39号
【发布日期】 2006-08-11
【实施日期】 2006-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兴山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县城现行基准地价自2003年公布执行以来,对深化我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城区土地市场,促进三峡移民搬迁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县城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现行的基准地价中部分地价标准与当前的土地市场交易价格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06]53号)的规定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我们建议对城区现行土地级别进行调整,对基准地价进行更新。现提出如下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