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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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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8-11
【实施日期】 2006-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玉政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工作措施,并狠抓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对原有的政策作了延伸、扩展、调整和充实,进一步明确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2006~2010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以帮助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为重点,努力做好再就业工作,每年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200人以上;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重点,积极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确保城镇每年新增就业人数1.8万人以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完成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任务;建立就业援助制度,每年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410个以上岗位援助;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每年转移就业新增人数4.2万人以上;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目标范围以内。
  (二)加快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充分利用我市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大力发展地方特色经济,重点发展机械制造、食品、制药、水泥、陶瓷、服装、皮革、电子、芒竹编等优势产业,通过支持企业发展来增加就业岗位。要利用我市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加快发展旅游业,增强旅游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要积极办好玉博会,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大招商,招大商,发展对外贸易,加强与东盟国家及“泛珠”经济圈人力资源的开发合作,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增加就业容量。
二、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上述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上述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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