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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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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8-11
【实施日期】 2006-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村沼气建设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沼气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村沼气,有利于解决农村能源短缺和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村卫生条件,改变农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发展农村沼气,对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村沼气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为重点,以沼气综合利用技术推广为手段,以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为保证,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示范户、示范村、示范小区和示范养殖场,促进种植和养殖协调发展,实现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良性循环。

  (二)建设原则

  在工作指导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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