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遂府办发〔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08-12
【实施日期】 2006-08-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五指峰、云岭林场,县政府各部门:
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遂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八月十二日

 

遂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统一思想,创新思路,全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低保制度,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从2006年8月起,全县所有乡(镇)都要基本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从第三季度起发放农村低保金。力争再用一到二年的时间,使农村低保制度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动态管理,属地管理,差额救助的原则。

  三、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

  凡持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应列入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