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菏泽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市外和境外客商,市外和境外客商统称外商。 第二条 外资企业是指在菏泽境内兴办的外商合资经营企业、外商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财政奖励政策 第四条 外商在菏泽境内兴办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全额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第3至第5年奖励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