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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关于印发2006年新乡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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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6]130号
【发布日期】 2006-08-14
【实施日期】 2006-08-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乡市关于印发2006年新乡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新乡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2006年新乡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
  为确保2006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健康顺利实施,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大力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强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帮助农民实现稳定转移就业为目的,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原则,通过财政补贴和竞争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单位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规范阳光工程的实施,切实加强监管,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促使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安排部署,我市2006年阳光工程项目的目标是:完成职业技能培训1.3万人,引导性培训任务2.6万人,职业技能培训的结业率要达到100%,转移就业率要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单位必须用工规范、职业稳定、工作收入有保证、就业环境好,省外单位月工资不低于700元,省内单位月工资不低于5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6个月。
  三、任务分解
  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阳光办)根据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申报数量,结合各地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培训转移能力和前两年工作开展情况,研究确定了2006年各县(市)、区培训任务。各县(市)、区阳光办要将指导性培训计划分解下达到培训单位,并根据培训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下达的指导性计划进行调整。下达指导性计划和对计划进行调整,都要报市阳光办备案。
  四、培训对象、专业、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对象:具有农村户口且户籍在新乡市境内,年龄在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劳动的劳动力或普通初、高中毕业的回乡青年。
  (二)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个别专业和工种确需延长培训时间的,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培训内容:重点开展转移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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