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法〔2006〕5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已于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此,教育部最近下发了《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省、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法做好义务教育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现将教育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组织干部和师生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结合各区县的实际,认真贯彻和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