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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生接送车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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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教办基〔2006〕115号
【发布日期】 2006-08-14
【实施日期】 2006-08-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生接送车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接送车的规范管理,根据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精神,现就做好中小学学生接送车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接送学生任务的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将需接送学生数、需要车辆数、具体线路等情况汇总后,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接送方案和拟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参保情况,驾驶人员资质,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签订等材料(学校自备客车还需提供学校的规模)进行审查(见附件1)。经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配发标志牌。
  二、各地要将学生接送车按使用性质进行统计(见附件2),填好后上报市教育局。各市教育局汇总后请于9月15日前上报我厅基教处(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电话及传真:0571-88008823,联系人:王增)。
  三、从10月1日起,我省学生接送车辆将统一启用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请各市教育局于9月25日到我厅基教处领取标志牌,并负责分发至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做好标志牌的发放登记工作,标志牌要与学生接送车辆一一对应,不得借用或挪作它用。请各市教育局填好“浙江省中小学学生接送车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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