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现就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宣传企业年金政策,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