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