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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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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国土房〔2006〕262号
【发布日期】 2006-08-15
【实施日期】 2006-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房屋管理所:
  为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针对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离本市的,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承租能力的配偶、子女、父母经协商一致可按顺序申请更名。顺序在后的更名人应征得同一顺序之前其他成员的书面同意,更名后该房屋面积与更名人已享受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含已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合并计算。
  二、承租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配偶、子女、父母的,可由其监护人代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后,房屋收回。
  三、由单位调配的直管公有住房,持本单位有效证明,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可申请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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