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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15
【实施日期】 2006-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31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15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从事指定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规划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款修改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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