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31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15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从事指定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规划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款修改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