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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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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抚府办发〔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08-15
【实施日期】 2006-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随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民政职能不断扩大,任务不断增多。尤其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农村村落社区建设、推进农村殡葬改革,以及优待抚恤政策的调整等大量新的工作任务都必须由乡(镇、街道)基层民政组织来具体实施。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各项民政工作在基层更好地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重要性
  民政部门是政府社会保障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重要职责。民政工作根基在基层。基层民政组织直接面对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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