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强化产业政策导向 (一)结合本市用能设备和工艺现状,编制《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指南》,引导用能单位和设计部门合理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鼓励使用高效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在2007年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的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上述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情况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四)新建常规燃煤电力项目以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为主,限制30万千瓦机组,严格控制13.5万千瓦机组。定期组织资源综合利用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