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和《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函》(劳社监司函[2006]10号)的要求,为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督工作,现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工作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规则宣传工作力度,指导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建立企业年金。 二、掌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 为掌握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加强工作联系,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奠定基础,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对取得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档案,为此,已取得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格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信息(填写《江西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7),以及分支机构获得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授权证明等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 (一)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包括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其他中央企业、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均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企业年金方案; (2)《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见附件2); (3)××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见附件1); (5)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四、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受理 省劳动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指导企业和职工选择好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受理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包括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备案。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对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合同的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对拟由理事会担任企业年金受托人的,主要检查企业年金经集体协商选择受托形式的决议材料,是否提供了理事会章程、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见附件3),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前6位为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备案的顺序号。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五、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管和统计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工作。原来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对原有的基金管理合同,按国家规定进行修订并补办备案手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和《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每个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情况汇总表。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统计工作,仍按照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5]234号文件的批复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219号)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六、建立企业年金工作协调机制 要加强企业年金工作的协调配合,重大问题研究,相关工作统一部署,防止政出多门,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