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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委、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15
【实施日期】 2006-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经委、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财政局、科委、国家税务局,各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06—2010年继续实施新产品开发政策扶持。按照会议要求,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科委,在原《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的实施意见》(渝财企(2001)212号)的基础上,修改制订了《重庆市2006年—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重庆市2006年—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关于2006年—2010年继续实施企业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的执行时间和标准

  从2006年至2010年,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二、新产品的定义

  新产品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三、享受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的要求和条件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已列入国家或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2.已通过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鉴定并已投放市场实现销售。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市级范围内的全新新产品。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产业政策,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填补了国内或市内的空白,其主要技术指标先进,对于推动产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具有积极意义。

  2.升级换代型新产品。产品的结构、材质或工艺等相比原产品有重大改进,其主要性能、使用功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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