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政务督查)工作,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努力推动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