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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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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6〕39号
【发布日期】 2006-08-15
【实施日期】 2006-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政务督查)工作,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努力推动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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