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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骅市城镇居民特困户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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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黄政字[2006]80号
【发布日期】 2006-08-15
【实施日期】 2006-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骅市城镇居民特困户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黄骅市城镇居民特困户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黄骅市城镇居民特困户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镇特困群体的医疗困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其他特困群众。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依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诊疗服务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为城镇低保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超出三项目录规定范围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第二章 基本医疗救助

 

  第五条 城镇低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救助,须在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城镇特困居民凭《黄骅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身份证和其它有效证件到定点医院就诊的,定点医院应当免收挂号费,基本检查费(心电图、胸透、黑白B超、血尿便三大常规)减收30%,住院床位费减收30%。

  城镇特困居民凭《黄骅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进行就业体检时,卫生防疫、卫生监督部门免收体检费;对特困户子女免收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种服务费。

  黄骅市人民医院为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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