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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聊城市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15
【实施日期】 2006-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聊城市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当政办发(2006)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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