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聊城市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15
【实施日期】
2006-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聊城市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当政办发(2006)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