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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部分药品限制使用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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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06]57号
【发布日期】 2006-08-09
【实施日期】 2006-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药品管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的限制使用内容做适当的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目录》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限制使用的规定,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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