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2006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交通、卫生、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