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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发布日期】 2006-07-11
【实施日期】 2006-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2006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交通、卫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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