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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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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8-16
【实施日期】 2006-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市政〔2006〕4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就业总量持续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了再就业,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我市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仍不断增大,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矛盾并存,体制转轨中的下岗失业问题仍然突出,这个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仍然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通过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积极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力争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和失业统计评价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2006年至2008年,全市每年要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4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目标范围内,农村劳动力每年新增转移就业4万人以上。

二、加快经济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三)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定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四)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创造就业岗位。要利用我市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等支柱产业,通过支持企业发展来增加岗位;要利用我市独特的地理位置,加快发展旅游服务业,围绕山水、民族风情和历史文化等特色旅游资源,增强旅游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五)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增加就业容量。要立足市场,加快培育和壮大现有骨干企业和引进外来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要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对就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非公有制经济,增强其吸纳就业能力。
  (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就业。要加快城镇化进程,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七)鼓励劳动者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和创业培训,广开就业门路,规范劳动管理,鼓励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八)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市属原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和各县原纳入由政府管理的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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