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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本市婚姻登记中心(所)内停止摄影等有偿婚姻服务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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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婚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8-16
【实施日期】
2006-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本市婚姻登记中心(所)内停止摄影等有偿婚姻服务的通知
沪民婚发〔2006〕12号
各区、县民政局: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各婚姻登记中心(所)围绕规范化建设,登记窗口的硬件设施、服务功能和接待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依法行政的能力得到提高。但由于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原因,个别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服务仍存在相互依附的情况。为杜绝诱导消费的现象发生,塑造民政为民形象,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婚姻登记中心(所)内停止摄影等有偿婚姻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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