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6〕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陇南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