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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检验检疫局廉政和行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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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淄检政〔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08-16
【实施日期】 2006-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检验检疫局廉政和行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淄检政〔2006〕5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检验检疫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行业风气的转变,规范廉政和行风的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工作对象(以下简称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廉政和行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人对淄博检验疫局各行政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廉政和行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政和行风投诉处理。坚持从严治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与改进相结合的工作办法。
  第四条 设立淄博检验检疫局廉政和行风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投诉中心常设机构设在局政工科,投诉电话3183408,同时对外公开纪检组办公电话3182911;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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