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8-16
【实施日期】 2006-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通辽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的动态状况,有效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失业登记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16—50周岁、男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及农村被征地未就业人员。
  二、失业登记对象
  (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二)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以下称归正人员)。
  (六)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的。
  (七)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八)原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现在未就业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