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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清理“小金库”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16
【实施日期】 2006-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清理“小金库”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监察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委专题会议精神开展“四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成委办[2006]46号)精神,现就清理“小金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凡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财务活动在法定账目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完全脱离单位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监管的行为,均属私设“小金库”,其主要包括:
  (一)截留各项收入、私存私放。将单位应获得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擅自设立的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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