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完成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27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排部署,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强化应急管理和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特别是在“一案三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就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总体情况而言,预案编制和修订进度还没有跟上全国的步伐,尤其是旗县和大中型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为尽快建立覆盖全区各地、各部门和各行业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全国应急工作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全力以赴,尽快完成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