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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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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盘政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8-16
【实施日期】 2006-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发挥规划在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6)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 建立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体系
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二级三类:按行政层级分为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具体负责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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