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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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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舞政办〔2006〕55号
【发布日期】 2006-08-16
【实施日期】 2006-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舞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舞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空间设置或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舞钢市行政区域内发布、设置和散发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绿化、风景名胜和损坏文物古迹;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供电、供气、供(排)水、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人民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 舞钢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建设部门为主,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据《舞钢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规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六条 舞钢市建设局负责舞钢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管理;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及电业、电信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美化市容、文字规范、内容健康,有利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发布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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