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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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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湖政发〔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08-17
【实施日期】 2006-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条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至少每二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至少每三至五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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