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6〕187号 《深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8月17日 深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理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下设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区政府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