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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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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17
【实施日期】 2006-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
  第三条 代表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认真准备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组织的法定职责。
  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事原案。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决议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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