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彭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彭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事件分级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指挥机构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及措施 3.5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及程序 4.4 应急处置 4.5 指挥与协调 4.6 事件通报与新闻报道 4.7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7 其它保障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县级沟通与协作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4 责任追究 6.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保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科学施救,保障公共安全尤其是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为本预案的主要目的。既要依靠科学,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又要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 1.2.2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处理,实行由县政府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时配合的管理机制,确保突发事故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和预备役部队的重要作用。 1.2.3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做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监测,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2.4 加强监管,防微杜渐。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处在良好运行状态和外排污染物的达标排放,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事件分级(分为四级) 1.4.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发生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周边邻县和地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4级以上的核事故。 1.4.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5)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1. 4.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或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对地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1.4.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nb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