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31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17日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 第三条 代表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认真准备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组织的法定职责。 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事原案。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决议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当由下一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办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大会主席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