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8-17
【实施日期】 2006-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威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县农业银行、信用联社:
  《威信县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威信县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县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县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县级预算单位的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备案和年审制度。
  第四条 县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登记检审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县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县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其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县级预算单位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等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 根据需要,县级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对暂不具备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县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经批准可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县国库或县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县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县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住房基金专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和单位住房基金及利息、购房补贴等资金。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个人账户,不纳入预算单位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县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县级预算单位因特殊需要,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以下账户:
  (一)县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
  (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账户;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县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实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可按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县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